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从事信息安全研究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申报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二条 名额分配
全国范围内,每年奖励博士研究生10名,硕士研究生10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000元。奖励期限最长为一年,学生毕业、休学或退学自动终止。
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培养单位不得以获得该项奖学金为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乐于奉献;
二、对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工作有浓厚兴趣,在学习和研究中取得优秀成绩;
三、勇于创新,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根据当年度《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专家推荐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二、评审: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委托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评审委员会一般由6至9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推荐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得票数达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
三、公示:实验室将初选结果在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内(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之后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奖励实施
奖学金获得者由实验室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自批准的下月起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奖学金评审结果的异议,可实名向实验室提出。
二、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或成果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按照如下处理:
(1)在评选过程中的,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
(2)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奖学金全部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实施,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人教处负责解释。
信息工程研究所
2014年12月27日